8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宿斌、王万成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曾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的宿斌,因犯伤害罪,于1992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16日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00年9月27日被释放。 然而曾“三进宫”的宿斌此后先后担任了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主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和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负责人。并且在此期间毫不收敛,除了受贿、索贿、行贿外,还参与了非法采矿。 8月24日,海城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宿斌犯受贿罪、行贿罪、犯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万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法院还判决没收被告人宿斌的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73.2万元,由扣押机关即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宿斌的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7.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王万成退缴的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