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苏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象牙走私案件,被告人戴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经鉴定,该案被告人走私象牙重量超过560千克,案值2347万元,成为江苏目前走私象牙数量最多、涉案价值最大的一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明知“阿南”(越南人)欲销售的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因牟利心切于2018年12月与“阿南”商议,由“阿南”安排人员将共计36段、重291.32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随后辗转运至江苏省常州市戴某指定地点。之后,被告人戴某将该批象牙进行售卖,非法获利超100万元。有了上次的经验,2019年2月,被告人戴某故技重施,再次与“阿南”商议,将34段、重272.04千克的象牙偷运入境。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戴某等人在搬卸象牙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象牙34段。经鉴定,现场扣押的象牙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上述两批走私入境的象牙,共计70段、重563.36千克,价值人民币2347.352万元。
庭审现场公诉人展示了部分被扣押的象牙,被告人戴某当庭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我国《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台央视记者 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