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报会现场。朝阳法院供图
上映前全片遭泄露
朝阳法院介绍,该案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制片方之一,其与派华传媒就涉案电影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了《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其中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均应永久保守因履行上述合同从对方获得的包括电影全片素材等秘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丽公司多次通过现场手递手交付的方式,将电影素材交予派华传媒执行后期制作。但2017年5月,新丽公司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被公开于网络。对此,派华传媒认可上述素材系其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按新丽公司要求删除了上述文件。
同年7月,在涉案电影首映前一天,新丽公司再次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内容在网络广泛传播并被公开售卖,视频中注有指向派华传媒的水印。
据此,新丽公司起诉要求,派华传媒停止对涉案商业秘密的披露行为,公开登报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900万元及合理支出30余万元等。
经调查发现,2017年3月27日,新丽公司将新一版电影素材交付派华传媒进行后期制作后,派华传媒将电影全片素材命名为“WKZ”,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缪某进行后期制作。影片素材在百度网盘保存期间被案外不法分子破解,导致影片素材在电影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
被告违反保密协议被判赔
庭审中,新丽公司主张派华传媒违反保密约定将影片后期制作外包,且将影片素材以“WKZ”命名并上传至网盘的行为,侵害其就涉案电影全片素材享有的商业秘密。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素材基本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凝结了演员、导演、摄像等众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各个素材的简单集合,案外人对该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
在电影公开放映前,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合作过程中,双方主要依赖手递手方式现场传递涉案素材,派华传媒违反保密约定将后期制作外包,且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以“WKZ”即《悟空传》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的行为,与上述经营信息的重要程度不相匹配,其对于涉案素材泄露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朝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素材的创作成本、潜在收益,派华传媒的主观过错程度、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派华传媒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维权支出30余万元。
2019年年底,朝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