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月娥说:「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立法维护国歌的尊严,是特区应有之义。」
「我很高兴《国歌条例》明日正式刊宪生效,标志着特区履行宪制责任,亦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国歌条例》为奏唱、保护及推广国歌订定条文,以维护国家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以及弘扬爱国精神。《国歌条例》所订明的罪行只涉及不当使用国歌,或公开、故意、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
林郑月娥说:「我期望市民自觉尊重国歌,因此推广国歌的工作至为重要。为让下一代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国歌奏唱的礼仪,教育局会更新学与教资源,并以通告形式向学校发出指示,支援学校教导学生。」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二○一七年九月一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并于同年十一月四日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国歌条例草案》在二0一九年一月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并在今年六月四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
编辑 刘佳妮
来源:香港政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