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认为,网络犯罪司法与网络犯罪存在代际错位问题,网络犯罪已经走向大数据时代,迭代迅速,但是司法层面仍然落后。
并且,难以查清和证明网络犯罪的案件事实,网络犯罪存在相当大的黑数。
他建议,对于区分网络犯罪与网络违法方面,引入基于大数据的“综合认定”标准。制定“电子证据审查规定”,发布检察官办理网络犯罪的证据指引,丰富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网络犯罪证明难 司法人员普遍缺乏方法和技能
刘品新表示,目前传统犯罪网络化,网络犯罪急剧聚合化,网络犯罪“+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迭代快速。
“网络犯罪走向了大数据的时代,但是司法仍落后。网络犯罪司法和网络犯罪产生代际错位问题。”
他指出,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往往遇到证明难题。
首先是如何指向和证明真正的作案人。一般来说,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能够证明到涉案机器,能够证明哪些IP地址、手机、电脑、微信账号等涉案,但不容易证明涉案机器或账号等的所有者就是其使用者、犯罪行为人。
“实践中有一些权宜之计,最简单、最典型的做法是寻找补强证据,比如口供、证人证言等。但这容易在法庭上遭受质疑,也容易酿成错案或放纵犯罪。”
此外,如何证明情节严重也是一个难题。他表示,现阶段使用电子证据证明“情节严重”,常常会伴随出现各种特殊困难。比如,有的软件公司会在开发软件时进行“计数”规避,有的是网络平台进行“表面”合规,还有的是行为人的“预设”理由……
网络犯罪办理中,电子证据至关重要。根据自身实践经历,刘品新认为,目前网络犯罪的办理很多都是笔录,是言辞证据,电子证据、鉴定证书很少。
“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往往难以证明网络犯罪的主要案件事实。电子证据能不能起到作用,关键在于能否构成证据组合或体系。”他认为,应在网络犯罪司法中构建一种独特的电子证据组合或体系,即由电子证据、“来源笔录”与鉴定意见组成的三位一体的证据组合或体系。
建立异地办理、跨境取证的高效协助机制
“网络犯罪是信息社会滋生的毒瘤。”刘品新称。不过,他强调,精准地惩治和威慑网络犯罪,罪刑相适应,是实践中最大的挑战。
“由于难以查清和证明网络犯罪的案件事实,网络犯罪存在相当大的黑数,且同时存在有罪者轻判、无辜者被入刑的情况。”
他表示,实践中,随着一起有影响案件的查处和宣传,还会因为罚不当罪诱发了不特定人群“照葫芦画瓢”的效仿现象。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异地网络犯罪案件时,仍然习惯于以羁代侦获取证言,存在着对普通员工扩大追究责任的情况。
上述问题,都表明需提升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的证据能力。
刘品新建议,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于区分网络犯罪与网络违法方面引入基于大数据的“综合认定”标准。推广专家辅助人同步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制度。制定“电子证据审查规定”,发布检察官办理网络犯罪的证据指引,丰富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此外,建设全国办理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化证据共享机制。建立异地办理、跨境取证的高效协助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设立检察机关大数据证据实验室,为全国办案提供关于资金数据分析、物流数据分析、发票数据、轨迹数据及相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审查的协助。”他建议。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