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在今年1月,唐女士在酒吧外保时捷车内休息时,曲某拉开车门将其捆绑置于后座。趁曲某开车缓行,唐女士跳车逃离,寻回车辆后发现车内丢失一部苹果手机和名牌包包。
庭审中曲某并未认罪,自称随身带有绳索等物是为自杀,捆绑唐女士是觉得拉开车门的行为不妥,想找到人少的地方道歉。而在此前两次供述中,曲某均承认是因欠债决定抢劫,期间有持刀威胁女车主。
曲某是否构成抢劫罪成为庭审争议焦点,案件当庭未宣判。
庭审现场,该案在线审理。直播截图
案情
女子报案称工体外遭遇持刀抢劫
下午3时许,该案以视频直播形式开庭,30岁的被告人曲某在看守所内受审。
检方指控,2020年1月12日,曲某在工体某酒吧停车场内,持刀威胁在保时捷车内休息的唐某某,后用随身携带的绳索、围脖将唐某某捆绑在汽车后座并驾车离开。行驶过程中唐某某挣脱绳索跳车逃离。曲某继续驾车,后将车停放在另一停车场内,抢走车内古驰牌包一个、苹果手机一部。
案卷材料中唐女士讲述,事发时她刚从酒吧出来,回到车内拿手机时,曲某突然拉开车门,并用水果刀顶在其腹部位置,随后捆住其手脚,将一个球棒丢在后座。
“我问他是不是要钱,他让我别动,他不会杀了我。”唐女士称,曲某让她躺在后座并驾车离开。由于当时工体出门车辆需排队,她偷偷用手解开绳子,再将鞋子蹬掉,捆在腿上的绳子随之滑脱。趁着车辆缓行,她打开车门跳下车并大声呼救,周围有热心群众帮忙报警。
事发后,唐女士称她在一家KTV门口找到车,发现丢失苹果手机和价值两万多的名牌包。次日,嫌疑男子曲某被朝阳警方控制。
检方认为,应以抢劫罪追究曲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3到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
不认罪自称带绳索是为自杀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曲某当庭表示不认罪,并否认持刀威胁被害人唐女士。鉴于此,其辩护人当庭为其做无罪辩护。
“我不认可指控的事实,我当时没威胁过她(唐女士),也没拿过她东西。”曲某称,自己没有实施过任何抢劫行为。
曲某表示,案发当天他是去工体酒吧闲逛,看到唐女士在保时捷车内玩手机,就打开了车门,让她坐到后座。“她问‘你要干吗,劫财还是劫色’,我说我什么也不干。”
庭审中,曲某承认用围巾绑住唐女士双手,用绳子绑住其胳膊和腿。但对于捆绑理由,他自称是觉得自己行为不对,想带唐女士去人少的地方向她道歉,没想到唐女士中途跳车。
此外,他否认对唐女士进行过威胁和强迫,也否认拿走对方包和手机。对于案发时为何带绳索、胶带等物,他解释称,绳子是买来自杀的,棒球棒是楼道里捡的,胶带是为了粘毛衣。
“你带着尼龙绳打算去哪轻生?”面对法官询问,曲某回答,“去工体旁边的树林子里自杀。”
供述
庭审前两次供认称因欠债抢劫
庭审现场,曲某推翻此前做过的所有供述。新京报记者查阅案卷发现,在庭审前的两次供述中,曲某均承认抢劫事实。
根据曲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说,去年底来京工作,做了三天保安感觉不合适,后一直无业,靠透支信用卡等方式生活,欠了20万外债后,便萌生抢劫念头。
案发当日,他在五金店和商场买了尼龙绳、棒球棍等物,带上水果刀、胶带等来到工体附近。“我一直在做思想斗争,要不要作案”,曲某在供述中称,直到当日凌晨,发现一名女子单独坐在保时捷车内,便直接拉开车门。
曲某在此前供述中称,他持刀威胁唐女士配合并将其捆绑住,准备开车前往偏僻位置让其转账,没想到唐女士跳车离开。他继续开车到一处停车场,拿走车内的包和手机,打车回家,并将包和手机扔出窗外。
对于为何前后供述不一致,曲某在庭审中称,“第一次接受审问时,心里特别沉重,就想赶快结束,就把有的也说了,没有的也说了。”
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
曲某是否构成抢劫罪,是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事发是1月1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刀具起获时间是在1月13日晚,其间间隔两天,无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持刀抢劫,也没有证据证明曲某有非法侵占财物的主观故意。
“供述中被告人几次提到‘我什么都不想要,什么都不想干’。”辩护人表示,公安机关没有找到唐女士丢失的包和手机,无现场指认,无影像资料,因此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曲某构成抢劫罪。
检方反驳称,曲某前两次供述里,均承认抢劫的主观故意,如“想弄点钱还债”,他对于拿走的手机等物和被害人的描述一致。针对起获的刀具,检方认为,供述中明确提到事发时持刀威胁,和被害人所说细节可相互佐证。
庭审最后,曲某陈述说,对被害人表示道歉,由于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她造成心理伤害,想要弥补。“我承认我有罪,但是我不承认有抢她(唐女士)东西。”
该案当庭未宣判。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