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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媒体曝光的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恶性案件令人极其痛心,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江苏法院征集了一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我们希望通过案例的宣传,向全社会进一步宣示江苏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一定严惩不贷、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遗余力的决心。同时也希望能够以此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关心与重视,着力增强广大儿童和父母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为每一名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保驾护航。
案例一
依法严惩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杨桦纠集被告人陈云根、陈家麒、王超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姑苏区、昆山市等地,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初入社会的青年及其家庭为侵害对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中抽取“中介费”等牟利,后以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认定被害人违约(俗称“套路贷”)。被告人杨桦还伙同葛莲防等人以“捉奸”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上述被告人持非法借据,采用唆使、诱骗等方式胁迫被害人向父母隐瞒真实借款情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采用威胁、恐吓、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其中还实施了强迫一名未成年女性卖淫犯罪。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杨桦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莲防、陈云根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桦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的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利用父母护子心切的心理,通过实施上门滋扰、恐吓家庭等“软暴力”行为,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对于打击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促进平安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二
依法保护男童身心健康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某(男,28岁)与被害人陆某(男,11岁)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后康某某加陆某为好友,还给陆某的游戏充值。之后分别于2018年的1月20日下午在某酒店1307房间、3月10日下午在某宾馆218房间、3月31日下午在某宾馆203房间多次对被害人陆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康某某猥亵行为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系成年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这在性侵儿童犯罪案件中相对少见。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性之间发生的性侵不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男童由于在一般观念上被认为不易成为性侵犯罪的受害人,接受的性安全防护教育也相对较少。
通过该案例的发布,希望全社会在对女童保护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应及时加强对男童保护的宣传教育,且要引导好未成年人对来自同性的性侵害风险的防范。
案例三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32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女,11岁),后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双方在相识之初,被害人李某某就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其年龄为12周岁。在此明知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仍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某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并教唆李某某做出淫秽动作并拍摄视频供其观看。后因李某某母亲发现存在手机里的淫秽视频报警案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的接触到电子产品和网络。但是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对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十分危险,他们的好奇心也成为了犯罪分子乘虚而入的媒介,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不仅更为隐蔽,而且危害也更大。
该案例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手段进而引发对儿童的猥亵犯罪,希望通过对此类犯罪分子的从严惩处警示家庭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管,增强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意识,同时督促网络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网络空间的净化力度,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
案例四
依法严惩侵犯儿童的“咸猪手”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某中学附近蹲点,趁被害人田某某(女,13岁)和王某某(女,12岁)骑车经过其身边时,伺机摸其二人手部、胸部,后被蹲守在附近的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顾某某在被害人就读的学校附近实施猥亵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现实中针对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幼女实施的“咸猪手”、“暴露癖”、“性骚扰”等事件时有发生。选取该案例旨在警示社会大众,针对儿童实施“咸猪手”“性骚扰”行为,即使行为轻微,但由于侵犯对象为儿童,法律必将予以严惩,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咸猪手”案件往往因为报案不及时,导致取证困难,进而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以案为例,希望每个孩子、父母以及孩子身边的每一个“大人”都能勇敢起来,对每一次“咸猪手”大声说“不”。
案例五
依法从严惩处利用教养关系性侵儿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单某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单某某与前男友所生的女儿陈某某(出生于2005年3月)与其共同生活。2013年5月单某某赴国外打工,2017年4月回国。
张某趁单某某出国或在家不注意之机,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利用教养关系,分别在家中、酒店等处,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奸淫。2017年8月14日晚,张某在与妻子单某某、继女陈某某在家中卧室内床上一起躺着休息时,趁单某某不注意,对陈某某实施猥亵,后被单某某发现。同月17日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张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猥亵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教养关系,长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据我省统计数据显示,熟人性侵儿童在性侵儿童犯罪中比例较高,常见的包括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即是继父利用教养关系对继女实施的性侵犯罪,该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
案例六
依法严惩利用教学培训
职业便利性侵儿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办了某某书苑,教授书法及国学。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发,张某某在教授书法过程中,在有十余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单独辅导的机会,分别将被害人蒋某某(女,10岁)、刘某某(女,9岁)、丁某某(女,13岁)、李某某(女,13岁)单独喊到教室后排桌子对上述女童进行猥亵。被害人家长于2019年4月4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学培训的职业便利,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书苑的开办者及授课者,本应对在书苑内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之责,但其却多次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其中含两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系情节恶劣,依法从重惩处。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对张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并就此案件专门向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幼儿园、中小学及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儿童犯罪时有发生。教师本是一个十分神圣的职业,但却成了一些性侵儿童案件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掩护体。
以上案例中的被告人系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侵害多名女学生,尤其还有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性质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同时,为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侵犯儿童的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同时判处从业禁止。
人民法院还就此案向教育局发出专门的司法建议,明确建议加强对教师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性防护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恶性事件再次发生。教育局回函明确表示采纳以上司法建议,将严把行业准入关和教师准入关,建立起预防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案例七
依法变更困境儿童监护权,
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欧某锋、秦某球系夫妻,2008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欧某玉。欧某锋、秦某球夫妇均为智力残疾人员,欧某玉母亲在其幼年时即回娘家,其父亦经常外出。欧某玉小学二年级时,照顾其生活的奶奶去世,由其伯父欧某良接手照顾。因欧某锋家生活困难,村民委员会对其家十分关心,为其家修缮了房屋,并确定由一名党员志愿者负责帮助欧某玉。
2019年5月,欧某良因病住进敬老院,欧某玉只能独自生活。根据欧某玉的特殊情况,张家港市困境儿童关爱中心派专业社区与欧某玉结对进行帮扶,为其配置了安全手环。去年7月,欧某玉突患疾病,幸被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险。村民委员会与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联系,儿童福利院同意接收,经欧某玉父母及其亲属申请,将欧某玉送至儿童福利院抚养。
欧某玉被送至儿童福利院后,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社工为其进行心理疏导,村里也带其父定期去探望,欧某玉逐渐适应了福利院生活。鉴于欧某玉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其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有监护能力、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申请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欧某锋、秦某球为欧某玉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为欧某玉的监护人,以便欧某玉能够稳定地生活和发展。
裁判结果
村民委员会提起申请后,欧某锋、秦某球的法定代理人表示确实没有能力监护,同意撤销监护权,由福利院监护,并希望能够看望欧某玉。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表示,福利院作为国家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福利机构,同意承担欧某玉的监护职责。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欧某锋、秦某球为欧某玉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为欧某玉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但如果监护人出现死亡、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即是出现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依法变更了孩子的监护权,指定能给予困境儿童专业关爱、护理、抚育的儿童福利院作为其监护人,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生动地向社会公众诠释了“国家亲权”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