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宏。受访者供图
本期做客的嘉宾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著作权法修订适应时代发展
人民网文娱: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可否介绍一下修订工作的亮点?
阎晓宏:这次修订,我觉得是进入新时代后一次主动的、幅度比较大的修订,其中亮点纷呈。如,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界定作品时,强调它是具有独创性的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既与国际通行表述相衔接,更是适应因技术发展而产生的诉求。
本次修订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加大了著作权行政部门的查处权、罚没权,同时也将考验其科学执法水平与能力,各地处理同等性质的案件时应该如何执行,这是需要在国家版权管理层面进行指导与平衡的。
人民网文娱:今年两会您还重点关注哪些话题?
阎晓宏:我比较关注网络虚假信息问题。现在网络上有很多打着专家的名义发布的信息,不指出姓名、时间和地点,公众难以辨别真伪,危害性较大。今年3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正式实施了,我觉得应该结合治理,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查处和整治力度。
人民网文娱: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未来还应加强哪些举措?
阎晓宏:我国自从加入WTO以后,全面提升了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自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会同相关部门连续开展“剑网”专项行动,取得了重要成效。目前各大网站平台的版权秩序还是比较好的,包括音乐、电影等内容,正版率是非常高的。问题在于一些恶意侵权的小网站,需要加大打击力度,有的为规避查处,将服务器设在境外,这需加强国际合作,使侵权盗版者受到法律惩罚。
今后还应特别重视加强著作权刑事打击力度。因为对刑事案件的查处,效能是远高于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另外还应加强著作权领域的纠纷调解,推广枫桥经验,把大量的著作权民事纠纷通过调节解决,调节不了的,再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决。这样既可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双方所耗费的成本也更低,也会减轻法院压力,降低社会成本。
人民网文娱: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作为该条约其中一位亲历者和组织者,您觉得有哪些意义?
阎晓宏:这是我们国家第一个以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是很值得一提的。在此之前,《罗马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对表演者形象的保护是不够完整的,只保护表演者的声音,不保护动作和形象。《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出台后,平衡了表演和表演者的权利,还规定了一些表演者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有利于表演者更好的激发活力,我觉得是有积极意义的。
人民网文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自媒体侵权、影视作品盗版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管理和处理的难点在哪里,应该如何打击并杜绝此类现象,以更好地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阎晓宏:在互联网信息量巨大的情况下,出现这些问题是必然的,而且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这种纠纷和矛盾都会存在。从管理上来讲,主要是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作品的权利信息不清晰产生纠纷,没有主观故意行为,应该先协调、协商,协商不成再到法院解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像《流浪地球》《庆余年》这种热播的电影、电视剧盗版,属于恶意的,有些甚至把服务器设在境外,通过偷拍等方式上传。我觉得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跟文化发展直接关联
人民网文娱:近日,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与网文作者签约一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您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阎晓宏:阅文集团与作者签约一事,关键是看其是否遵循了著作权法的原则,有无与著作权法相抵触之处。一般而言,除了作者的人格权不可转让之外,作品的财产权,亦即获酬权,都是应当按照双方意思,通过合同、契约来约定的。
阅文集团作为作品的使用者,与作者的纠纷,当在尽可能尊重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区别作家与作品的不同情况,平衡双方诉求与利益,最根本还是要按照契约原则解决。因为阅文平台上的写手数量众多,创作出来的作品数量巨大,读者使用的情况也很不相同,因此,作品的价值与权重肯定是不同的。比如说唐家三少,他的作品和一般新入门写手的作品是不一样的,他们各自的合同契约怎么签,符合著作权法精神,也符合双方的意思就可以了,我们不必过多地干预。
人民网文娱:近年来,文化、影视等行业均掀起了“IP”热的现象。您对这种热潮怎么看?
阎晓宏:IP热是正常的现象。今天,人们发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现了IP的价值,在网络中的IP,大多是版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过多年的规范与治理,现在正规的网络平台都有良好的版权意识,花钱购买版权,才能够正常投入运营。这样权利人能收到回报,使用者用的过程中又实现了增值,就形成了良性的运转。
另外,有些作品经过协商后,使用者还可获得改编权、复制权等权利,比如改编成剧本,再拍摄成影视剧,版权的价值就能得到更大提升。所以,IP热有这样的现实推动力量。
人民网文娱:在许多人眼里,版权跟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关系不大。但实际上,尤其是在网络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也许某些行为就构成了侵权。您如何看这类现象?
阎晓宏:把作品用于复制传播进行商业使用的,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侵权都要追究责任。我们打击的重点,始终在恶意侵权、非法牟利方面。
人民网文娱:在您看来,版权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有什么重要作用?
阎晓宏:著作权涵盖了所有的文化领域,只要能说得出的文化产品的客体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我们文化发展基于两个条件,一个是要有好的作品,第二是好的作品要有好的传播能力。这里就要有激励的制度,让好作品能够受到尊重,受到保护,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使得创作者有能力再次投入创作。所以,著作权法是为文化服务的一部法律。我觉得重视版权、善于运用版权、保护版权,跟文化发展是直接关联的,有直接作用的。
(原题为《阎晓宏:版权跟文化发展直接相关 著作权法修订适应时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