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建议,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方燕认为,非法收养的存在,一部分原因是现行收养门槛过高。身为人大代表,方燕经常收到一些群众发来的有关收养问题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其中就有人反映收养门槛过高,导致无法实现合法收养。
一位来自内蒙古的妈妈曾向方燕反映,她准备收养一个未婚女性生下的孩子,但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当地派出所要求孩子亲生父母共同签署送养协议。
问题在于,孩子的亲生母亲并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到现在,孩子的户口还没有办好。方燕调研发现,现实中类似这位未婚生子又无法找到孩子生父的女性有一定数量,由于无力抚养或其他原因需要送养孩子,“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现民间送养、非法送养,甚至遗弃”。
“现在民法典草案就有了一个很好的改变。”方燕介绍,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在方燕看来,当前民法典草案关于收养的规定中还有待完善之处。方燕提出,草案规定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或养母的姓,也可以保留原有的姓。但是,有一个细节: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民族。
方燕遇到过类似情况,有的被收养孩子与收养人是不同民族。在上户口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写哪个民族?这涉及到以后是否能对孩子收养事实保密。
方燕建议,应该给他们一个选择权。“收养过程是一个特别细的工作。”方燕说,今后还会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的原则下,需要对收养制度进一步的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办法。
二、收养人收养未成年人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