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获悉,此前引起行业震动的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国瑞)“跑路”一案,近日监管机构有了结论。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布了一则对中金国瑞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详细陈述了中金国瑞存在的六大违法违规事实,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相关处分。中基协在公告中表示,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监管公布纪律处分:中金国瑞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主要负责人“拉黑”
根据中基协公布的公告,中金国瑞的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1、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中基协备案;
2、单只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数量;
3、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4、向不特定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5、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6、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中基协表示,以上事实有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公安机关案件通报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基协对中金国瑞作出了“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与该处分同时发布的还有对中金国瑞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决定。其中之一是中金国瑞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秦鹏,中基协将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秦鹏此前曾供职于招商银行和银泰证券,2011年开始任中金国瑞总经理。其合规风控负责人项杰明也被中基协拟采取“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的纪律处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项杰明也提出了申辩意见,中基协也作出了相应回应,并指出不存在处分过重的情形。
事实上,中基协已于今年2月20日向中金国瑞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金国瑞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2020年3月13日前向中基协提出听证申请或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在此期间,中金国瑞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提交书面申辩意见,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涉嫌非法集资:5.6亿未兑付,相关负责人已被批准逮捕
中基协官网信息显示,中金国瑞成立于2011年10月、备案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1亿元。根据产品备案情况,该公司在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基金有两只、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基金则有8只,涵盖股票型、混合型、量化型、FOF型、资产证券化等,其中多只已经提前清算了。
启信宝数据显示,中金国瑞的全资股东为深圳市中金国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后者的实际控制人也为秦鹏,对外还投资了深圳市中金国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
今年2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关于“中金国瑞”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件通报》,通报了该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侦查近况。
通报显示,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对郑某明等9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初步查明,涉案公司即中金国瑞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2.48亿元,支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总额为16.88亿元。也就是说,尚有5.6亿元未兑付。目前警方正在对公司运营成本、佣金提成、投资项目盈亏及个人占有等资金进行深度审计。
警方已依法采取查封涉案房产、扣押车辆和冻结涉案账户等措施,并将继续追查涉案资产及资金;警方还将全力收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并依法开展持续打击。
深圳证监局也在风险警示中表示,除“中金国瑞”案件外,目前辖区已被深圳公安部门通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还有6家,这些机构形式上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上是涉嫌非法行为的“伪私募”,需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予以清除。
投资者注意:巧用中基协查询工具,避开“伪私募”
深圳证监局提醒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持牌金融机构,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持续合规状况和专业投资能力的认可;请切实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审慎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及专业水平,擦亮眼睛识别各类“伪私募”,不要受保本保底和高收益承诺等噱头所诱惑,主动避开“凑单”“拼单”等各类陷阱,谨防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其实要想分辨私募机构是不是靠谱,中基协有一系列工具都特别实用。例如可以辨别私募基金真伪的已登记管理人公示系统,能够查询基金产品信息的产品备案公示系统等,都能对投资者的判断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因为私募基金产品本来就有高风险属性,所以哪怕是正规私募,投资者在购买前仍然要考察好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合规情况等再做决定。
监管机构同时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以“中金国瑞”等案件为鉴,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兜售“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性质的产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得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已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及时整改到位,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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