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女童家属将申诉。新京报动新闻截图
备受关注的广西男子奸杀10岁女童小燕(化名)改判案发生变数。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这起侵害女童的恶性强奸案调卷审查。
据媒体报道,被害女童小燕是在摘果子售卖后回家途中被有预谋的同村男子杨某强奸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于此案案情恶劣,二审改判死缓的消息一经报道,旋即引发社会关注。而要厘清本案,有必要回顾案情本身。
根据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4日12时许,时年29岁的广西男子杨某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小燕,产生奸淫念头。杨某守在小燕回家途中的一处竹丛,当小燕经过时将其抱走,并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过程中被杨某掐住颈部直至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山岭。
小燕苏醒后企图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杨某掐住颈部,杨某还用刀刺伤了小燕的双眼及颈部,并对其实施奸淫,拿走其身上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钱。而后,杨某再次将小燕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浸泡在一水坑中,后抛弃于一处山坡。经鉴定,小燕系被杨某强暴伤害致死。2018年10月6日,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这无疑是一起极其恶劣的残害女童且强奸致死案,正如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应该说,这样的判决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二审法院“唯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但对于本案自首情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一审判决已经做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即自首依法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本案杨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看,二审只有否定了一审的这些理由,才可以做出改判。所以,作为一起死刑案件,二审这种一笔带过的改判理由不仅显得苍白无力,也不符合现代裁判文书要求说理充分的表现风格。否则,那些“吹毛求疵”式的改判只会有损司法权威。
正确处理本案,除了自首情节的适用之外,还在于如何理解强奸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这起强奸儿童并致其死亡的案件,同时具备了上述(一)和(五)两个从重量刑的情节,即使是在限制死刑适用的今天,一审的死刑判决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就在二审改判后,被害人小燕的亲属表示“坚决不服,必须判他(杨某)死刑”。如今最高法的介入正回应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番最高法“调卷审查”正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前置程序。可以预期,最高法将会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这起强奸案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是否提审或再审的决定。
总之,无论是基于刑法的正确适用,还是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最高法对本案的介入也是回应了被害人家属以及社会舆论关注的期待。而就严惩针对少年儿童的恶性犯罪而言,该案的最终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 胡博阳 实习生 张晓雨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