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他需赔偿3名死者的父母各项损失近200万元。在此之前,他还被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和朋友吃宵夜喝酒至呕吐
醉驾酿事故致车上3人死亡
今年23岁的李某华原本在成都某网贷公司上班,如今却身陷囹圄。之所以如此,要从去年7月16日说起。那天下午,他向同事裴某借车,搭载同事董某回隆昌老家。当晚23时左右,回到隆昌的他驾车前往朋友谢军、谢强(两人系化名)两兄弟经营的奶茶店。当时,店内还有杨某、罗某、刘某等人。
事故现场
后来,李某华驾车搭载董某、刘某及谢军,罗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另外两人,一同到城区某烤肉店吃宵夜。宵夜时,除董某未饮酒并提前离开外,其他7人通过划拳、摇骰子等方式喝酒,李某华还邀请朋友李某前来喝酒。期间,他们先后买了3次各12瓶啤酒,罗某曾回店取解酒药,李某华酒后呕吐,仍继续饮酒。
直到17日凌晨2时40分许,饭局结束。结账后,李某华同谢军、刘某、李某步行,谢强驾车搭载杨某。随后,李某华以谢强无驾驶证为由,让有驾驶证的李某驾车,他和谢强、杨某坐在车上。在李某驾车回到居住地后,凌晨3时30分许,李某华驾车搭载谢军、谢强及杨某行至白塔路某加油站时,撞上花坛和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致使所驾轿车起火燃烧。
此次事故致车上的谢军、谢强及杨某当场死亡。后经血液酒精检测,李某华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98.14mg/100ml,属醉驾。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华驾驶轿车存在醉驾、超速、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的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认定具有重大过错
获刑超5年判赔近200万
去年9月26日,李某华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在隆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他后悔不已,并表示以后好好孝敬死者的父母,弥补自己的过错。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李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而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军、谢强两兄弟及杨某的父母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李某华等人提出索赔。隆昌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华作为此次聚餐组织者,对聚餐参与人有首要的安保责任,对不能饮酒或过量饮酒的人有提醒、劝阻义务,对醉酒的人有看护、照顾、护送义务等全面责任。然而,他在凌晨2点40分许的深夜,明知自己喝酒至呕吐的情况下,未选择打车、步行或请代驾,而是放任无驾照的谢强开车,随后又将车交由同样饮酒的李某驾驶,最后自驾。其多次无视酒后禁止驾车等规定,醉酒驾车途中又忽视安全规定,超速、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最终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法院因此认定,对谢军、谢强及杨某的死亡,李某华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今年4月22日,法院判决李某华分别赔偿谢军两兄弟父母和杨某父母因死者死亡所受损失130余万元、65万余元。
死者有过错各担责一成
一同聚餐的另外三人也担责
法院审理后还认为,3名死者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聚会时每个人的饮酒状况,在明知李某华喝酒至呕吐依旧开车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制止,主动拒绝乘坐。但他们继续乘坐,在行为上认可了李某华醉驾行为,显然未尽到必要的劝阻义务,放任醉酒驾车危险的发生,自身安全意识的淡薄也是造成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谢军、谢强及杨某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存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考虑到死者已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酌定三名死者各承担10%责任。
法院还认定,一同聚餐的李某、罗某、刘某需承担共10%的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在聚餐结束后明知自身喝酒的情况下,依旧驾车回家,主观上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持放任态度。自认酒量为10瓶啤酒的李某在此次聚餐中仅饮酒3瓶,说明当时的他相对其他人员较为清醒,但却在行至小区后径自回家,未对车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劝阻,而是放任其他人员醉酒驾驭风险的存在。因此,李某承担此次事故6%的赔偿责任。
此外,罗某作为聚餐活动参与者,从聚会结束到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在场,其应当规劝禁止酒后驾车,他明知李某、李某华均酒后驾车却未劝阻和制止,其行为上认可车上人员的醉驾行为,放任酒后驾车危险的存在。刘某聚会中积极参与划拳、摇骰子喝酒,在饮酒过程中明知谢强无驾照且饮酒,仍让其驾车去超市购买啤酒,可推定其并未劝阻饮酒不开车。因此,罗某和刘某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各承担此次事故2%的赔偿责任。
曾一同聚餐的董某因聚餐进行到三分之一处即离开,其不可能预见离开后其余人员行为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已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畴,故法院认定董某对谢军、谢强和杨某的死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3名死者父母共13.4万余元,罗某和刘某各赔偿4.4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