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称,原审被告人冷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指令再审决定。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冷兰之夫刘某与曾某有婚外情。
2006年6月23日晚,被害人曾某在其租住房里与刘某发生争执,曾某多次打电话给冷兰,要求冷兰前去领人。22时40分许,冷兰携带水果刀进入曾某租住房院内,两人发生冲突,冷兰持水果刀刺伤曾某腹部、划伤左手腕,曾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时仅有冷兰、刘某及曾某三人在场。
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冷兰持水果刀前往曾某住处,在租住房院内发生冲突,致曾某被刺身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冷兰及其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不符。鉴于被害人有插足他人婚烟的过错,冷兰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此,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原审被告人冷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
冷兰对再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