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交通大队在办理一起酒驾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分别对酒驾司机方某和从未开过车的罗某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是武汉市首起对“同桌、不同车”人追处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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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2日晚上8点40分,武汉市黄鹤路高铁西二路路口发生一起三车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经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张俊现场调查,肇事车辆为一辆环卫作业车,驾驶员方某由于醉酒,误踩了油门踏板,导致三车追尾。
经了解,56岁方某为湖北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事发当晚,方某以为当天不值班,就和班组同事聚餐并喝了几杯白酒,后接到上级通知需要值班,班组长罗某在得知方某饮酒的情况下,还是安排他出车巡路。
4月20日,洪山交警认定驾驶员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会开车也未曾上车的班组长罗某,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于21日依法对二人以危险驾驶罪共同刑事立案。
(湖北经视记者 祁晓菁 通讯员 崔彦伟 黄一燕 编审 李玲 责任编辑 马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