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实名信息种类。《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办理的保险业务,并明确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二是将实名查验登记要求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办法》规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等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对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实名查验。
三是明确查验责任主体、查验内容、不同业务的查验流程和查验要求。《办法》明确,查验责任主体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查验内容包括确定人证相符和所提供信息真实两个方面。查验流程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首先根据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确定人证相符,之后将身份证件信息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
针对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办法》规定了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此外,《办法》对电销、网销等非现场办理业务以及委托代办、特殊业务等情形的实名查验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必须明确告知查验要求、所需资料和用途,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消费者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行为,合法合理使用实名信息,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实名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承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要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实名信息安全。
五是强化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违反本《办法》的相应罚则,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对于侵害消费者实名信息安全的行为,《办法》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保险实名登记制度是加强保险业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强化保险业务真实性、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保险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基本信息和保险业务真实准确,既是法律规定的题中之义,也是防范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前置措施,通过实施信息真实性查验,在确定保险消费者人证相符且信息真实后再办理保险业务,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按照自身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