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肇事逃逸者石某齐,为河南西华县副县长的司机。3月8日晚,他独自驾车肇事致两姐妹死亡。离世的两姐妹,一个大三、一个高三,事发时从自家牛棚干完活后骑电动车回家,结果发生车祸。
石某齐表示,事发时车速约80迈,撞人时刹不住车,之所以现场逃逸,到次日才投案,是因为害怕,没有经历过这种事;当晚未饮酒,副县长也不在车上。事后暂停工作,纪委介入调查。他还当场痛哭道歉求谅解,称愿用自己的命换两姐妹的命,将尽全力赔偿对方弥补过错。目前,被撞女孩亲属索赔260万,双方赔偿金额仍未达成一致。
电动车车祸现场 图文无关 来源:凤凰网
事发之后,肇事者痛哭流涕,并作出“以命换命”的表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犯罪等刑事案件中,肇事者向受害人及其亲属主动作出道歉和经济赔偿,争取对方的谅解,对于减轻刑罚有较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因为赔偿到位、道歉诚恳,最后取得了对方谅解书,肇事者得到缓刑判决的案例。当然,考虑到这起案件有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有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不宜判处缓刑。
不过,在不少公众看来,现在讨论对石某齐的定罪量刑,恐怕还有些为时过早。的确,回看这起案件的报道,仍有不少疑点萦绕其间。
其一,为什么从事发到现在,过去了一个多月,交通执法部门还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者次日就投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不过是11天以内的功夫,为何这起交通事故迟迟未见结论?
按理说,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和犯罪事实就放在那里,按照通常的办案节奏,有关部门立案后,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应当对肇事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据受害人亲属透露,“肇事者也未刑拘”。作为受害人亲属,面对这种情况,很难不会对办案机关的做法有所微词。
其二,石某齐肇事后逃逸的原因“云遮雾绕”。虽然他称,因害怕而驾车逃逸。但从近年来的一些肇事逃逸的案例看,很多其实是因为酒后驾车,甚至醉酒驾车,逃逸是为了逃避情节加重的法律责任。尽管次日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可能指标已经恢复正常,但查清楚事发当晚他的行踪,有无聚餐饮酒活动,并不是一项多难的任务,这也应当成为一个取证突破口。
其三,在石某齐的车上,究竟有哪些乘坐人员。据报道,据有关办案民警称,车上乘坐人员不便透露,并表示肇事者工作单位不影响案件侦办。究竟是什么原因“不便透露”,如何“不影响案件侦办”,却是语焉不详。必须正视的是,理清这些人员的身份,对于查办案件必不可少。含含糊糊,欲言还休,也给人以无限的猜想空间。
电动车车祸现场 图文无关 来源:视觉中国
的确,从目前的情况看,石某齐是一个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公民,但同时他也是一个公职人员,还有一个副县长司机的特殊身份。审视这些林林总总的疑点,还有公众的诸多猜疑,其实最终都聚焦在这两点上面,即交通肇事的真实“凶手”,究竟是不是石某齐,如果不是他又是谁?关联领导有无在该案中利用职权施加影响,使其偏离了公正的方向?这些质疑,是公众对公权力的一种天然警觉和心理防备,也都无可厚非。
据西华县政府副县长张翠霞回应称,事发时自己未乘坐该车,曾劝告司机投案,督促依法公正处理,绝不袒护。但是,这样的回应,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而且也不能真正拂去公众的心间疑云。试想,如果“事发时自己未乘坐该车”,那么身在何处,乘坐该车的又是谁?如果曾“劝告司机投案,督促依法公正处理,绝不袒护”,究竟是什么时候劝告,督促的又是何人?既然有这样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为何该案事故责任认定的“靴子”迟迟未能落地,连强制措施也未见采取?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两个花季少女殒命,对受害人亲属,对社会公众,都是令人心碎神伤的悲剧;案件至今疑云遍布,对于司法公正,对公民法治信仰,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伤害。面对公众的质疑,不能让处理停留在肇事者“以命换命”的单方表态上。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介入展开调查,有关领导也应依法配合,让真相浮出水面,让真凶承担责任,让撕裂的伤痕尽快平复,给受害人和公众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