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了本市商品零售场所涉及塑料袋使用和销售的具体要求。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
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有四种情况不得出现: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