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了《莆田市关于严密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偷私渡及境外疫情输入等线索的积极性,决定大幅度提高疫情期间反偷私渡及防境外疫情输入举报奖励金,即原《通告》中第四点“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起奖励3000元人民币;举报3月19日以后境外入莆人员中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每举报1名奖励500元”调整为“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起奖励3000-30000元人民币不等(视线索的价值而定);举报14日内境外入莆人员中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每举报1名奖励500元”。
莆田市关于严密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快速扩散蔓延,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发动广大群众踊跃提供非法入境人员、组织者、参与者和未按规定落实医学观察、故意逃脱健康管理等人员线索,巩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共同守护莆田美好的家园,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接触境外人员,防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出海人员在海上有接触境外船舶、人员的,在返港后应当如实申报。
二、严禁偷越国(边)境,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外理:
(一)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起奖励3000-30000元人民币不等(视线索的价值而定);举报14日内境外入莆人员中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每举报1名奖励500元。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