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收案至2020年2月29日,该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78件,审结816件。其中,已判决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进口商品类共46件,占判决结案案件的18.25%。案件所涉问题主要是产品未标识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原产地及进口商等;产品未取得进口相关许可等。
近年来,不少电子商务平台开通“国际”频道供消费者海淘,买到问题产品,跨境电商是否担责?白皮书披露的一起案例显示,2019年3月,冯某在某平台自营“品牌特卖”频道下单购买一瓶“德国鱼子酱蛋白粉”,冯某食用一个月后,发现该蛋白粉容器内有白色蠕动小虫。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提交的图片显示,案涉蛋白粉内确有肉眼可见蠕虫,且处于保质期内。某平台作为经营者,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在销售前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故不能认定某平台已尽到查验义务。法院判决某平台向冯某退还货款588元,赔偿十倍价款损失5880元。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对于消费者与人工代购产生的纠纷,白皮书中也有披露。法院认为,代购方从国外购买并取得相应商品的所有权后,在网络平台销售,其与买家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应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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