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时被以贪污罪判刑三年的刘志发,在70岁时获得了清白。
该案发生于1975年,1978年刘志发被判刑,1979年该判决被撤销,2020年3月法院立案重审。重审期间,检方提出撤诉。3月10日,江西萍乡市莲花县法院对这起发生在1975年的贪污犯罪案件下达裁定:准予莲花检察院以“犯罪事实并非刘志发所为”为由撤回起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刘志发辩护人刘飞律师处获悉,这是一场长达40年的诉讼马拉松,被告人刘志发四十余年一直没有放弃对自己清白的追求。
据莲花法院刑事裁定书,刘志发生于1949年,原任莲花县革委会计。1975年4月12日被莲花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1978年4月12日释放。
原起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公安局指控刘志发犯贪污罪,于1975年11月28日,向莲花县法院起诉。经审理后,莲花法院于1978年1月3日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志发有期徒刑三年。刘志发不服上诉。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注:莲花县1979年属吉安地区,1992年8月11日划归萍乡市管辖)于1979年10月3日裁定,原审认定系被告人刘志发作案的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即重审)。
莲花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通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履行公诉职责。
在审理过程中,莲花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刘志发所为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莲花县法院认为,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遂准许莲花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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