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诈骗罪占所有案件三成以上。
涉新冠疫情案件,已对超过1000人提起公诉
苗生明表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总的来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但是,苗生明强调,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特别是手机网络、高铁路网的普及以及发生的时间节点(春节期间),在改变人民生活方式、节奏的同时,直接影响了疫情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对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手段产生重大影响。
他表示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发案量不同。“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的人数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在罪名分布方面,苗生明表示,“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
本次疫情期间,犯罪手段也发生了改变。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
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苗生明表示,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
“这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他说,一些平时的“好人”,心存侥幸,认为在网上发个假消息、骗点钱,只是点几下鼠标、点几下手机的事,容易得很,而且“打一枪就跑”不容易被发现,发现了也无非是退钱、道歉了事。
苗生明提醒,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最高检在2月11日发布的第一批案例中,就有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丁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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