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称,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回到其居住的东胜区团结小区,正在小区北门执行疫情防控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要求乔某某进行登记,乔某某拒不配合,并与防控检查人员发生争执,后驾车将防控人员苏某某剐倒后强行进入小区,致苏某某臀部及右膝软组织挫伤。经检测,被告人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3.06mg/ml,为醉酒驾车。现场防控工作人员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当晚在该小区附近停车场将乔某某抓获。
东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乔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职责,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乔某某表示不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http://hangqing.yixiin.com/red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