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呼和浩特2月9日电 (记者 张玮)9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下称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称,当日,内蒙古发布《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流动人口和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须按时如实申报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李钢介绍道,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
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联合签发的《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下称《通告》)。
《通告》称,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凡2020年1月1日以来,到内蒙古自治区的流动人口(跨市县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社区申报暂住登记。
同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流动人口主动申报暂住登记。如发现来自湖北和广东、浙江、河南、湖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通告》中称,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另外,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内蒙古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内蒙古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李钢表示,《通告》发布后,2月10日18时前,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需完成申报登记;2月12日18时前,流动人员需完成申报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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