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下称《决定》)。
当前,北京市即将迎来返京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有必要出台决定,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决定》强调,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政府规定的基层组织报告。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责任,北京市各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以及个人需履行的疫情防控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