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0年1月28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根据举报,对阳江市江城区王山四路百合堂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口罩销售,检查发现该店电脑销售记录存有“江西淑兰金环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货价为1.1元/个,零售价5元/个”内容。该药房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对该药房进行了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0年1月29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根据举报,对阳江市江城区成珠药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记录含有南昌卫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平面N95防护口罩”,进价格为1.2元/个,销售价格为2.5元/个。该药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对该药店进行了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0年1月23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阳西县织篢镇兴华社区居委会第九卫生站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口罩销售,检查发现该卫生站购进票据显示,于2020-01-22从阳江昌和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20袋(规格:10个/袋),购进价:30.00元/袋,售价:4.00元/个或者8.00元/个。该卫生站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0年1月23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阳西县汇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冠桦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以进货价25.00元/袋购进的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规格:1*10个/袋抬高至70.00元/袋销售,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0年1月24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程村镇社区居委会第三卫生站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货架上有粤盟口罩在售,检查发现该卫生站药品购进单据显示,于2020年1月18日购入共100袋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1×10个/袋,进货价:2.30元/袋)。经初步查实,该卫生站销售该批口罩的价格销售价最高达30.00元/袋,该卫生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
2020年1月24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阳西县国正君益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时尚防护口罩(生产商:广州维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规格50个/袋,库存:1576个,进货价:0.46元/个,售价:1元/个。无纺布防护口罩,进货价:0.46元/个,售价:1元/个。上述两种口罩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且货架上也没有明码标价。该药房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
2020年1月2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阳西县向阳回春堂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有冠桦折叠式颗粒物防护一次性口罩在售,销售价格为50元/袋。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购销记录台账及药品购进单据,该药房于2020年1月22日从阳江昌和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20袋标称广州市冠桦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规格:1*10个/袋,进货价30.00元/袋。该药房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
2020年1月27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阳西县聚康堂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货架上有冠桦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在售,检查发现该药房购销记录台账及药品购进单据,于2020年1月22日从阳江昌和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30袋标称广州市冠桦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规格:1*10个/袋,进货价30.00元/袋,售价60.00元/袋。该药房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
2020年1月27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阳春市莹莹服装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和舒适型口罩300个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该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
2020年1月30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阳春市慈心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药房货架上虽没有口罩销售,但在货架上明码标价销售的0.5元/只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收银机内记录的销售价格是2.5元/只。药房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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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