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马苏安在担任铜陵县委书记、铜陵市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铜陵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
2012年7月,马苏安利用担任铜陵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干涉下属公司借款业务,在该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借款人无还款实力、借款存在风险时,马苏安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施压要求对外借款,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合计298万余元。
此外,马苏安与其下属鲁某商定,因民间借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为赚取利息差,马苏安提供自有住房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再将该笔贷款放贷给个人收取利息,由鲁某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法院审理认为,马苏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权干涉下属单位借款业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其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退缴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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