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胡盼盼为非法牟利,在明知13价肺炎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11种疫苗未获批准进口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孙勇平联系境外的一家诊所进行采购,并安排被告人简立和负责运输并非法携带入境,销售给被告单位美华门诊部。
美华门诊部在明知相关疫苗系未经批准而走私入境的情况下,经该门诊部负责人郭桥决定,非法收购上述疫苗共计1.3万余支,并对外接种。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盼盼、孙勇平、简立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批准将涉案药品走私入境,案值达425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美华门诊部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桥决定,非法收购走私药品,案值达995万余元,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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