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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垄断法》 丰田中国被罚超870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8 12:27: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次数:5
核心提示:“针对这个处罚我们是接受的,因为事情属实,并且我们已经就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改正。” 12月 27日,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中国)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复称。
 每经记者:蘧毛毛 每经编辑:张北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http://news.ffsy56.com/latest.php

“针对这个处罚我们是接受的,因为事情属实,并且我们已经就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改正。” 12月 27日,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中国)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复称。

据了解, 12月 27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 2017年 12月对丰田中国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19年 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丰田中国被罚款约 8761.31万元。

经查明,丰田中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丰田中国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二)丰田中国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丰田中国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丰田中国交易相对人。丰田中国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决定书》显示,丰田中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丰田中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首先,丰田中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丰田中国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丰田中国的行为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丰田中国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丰田中国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丰田中国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虽然今年国内整体车市遇冷,但是近几年雷克萨斯在华销量实现了高速增长。公开数据显示, 2016年,雷克萨斯在华实现销售新车约 10.92万辆,同比增长 25.6%,雷克萨斯在华销量首次突破 10万大关。 2017年、 2018年雷克萨斯在华销量分别约为 13.29万辆和 16.05万辆,同比涨幅均超过 20%

今年 11月,雷克萨斯销量约为 1.93万辆,同比增长 16.5%,领跑国内豪华车市场第二阵营; 1-11月,雷克萨斯在华累计销量约为 18.02万辆,同比增长 21%。业内分析认为,按此趋势来看,雷克萨斯极有可能成为第 5个在华年销量突破 20万辆的豪华车品牌。

经查明,丰田中国 2016年度仅在江苏市场的销售额就达到了 43.81亿元。综合丰田中国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到丰田中国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动整改,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丰田中国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丰田中国处 2016年度江苏市场销售额 2%的罚款,约为 8761.31万元。

那么,其他地区相关部门是否会跟进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行为?对此,丰田中国方面表示:“目前暂不清楚。不过,丰田中国对上述行为已经进行了改正,同时为了杜绝此类现象,公司内部已经对相关人员做了指导教育和行为规范。”

本案调查终结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 11月 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丰田中国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丰田中国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此,丰田中国方面表示:“这是丰田中国第一次收到罚单,丰田中国接受这个事实,并且不会进行复议。”同时,《决定书》显示,丰田中国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原标题:违反《反垄断法》 丰田中国被罚超8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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