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和真功夫餐饮的logo形象。
本次纠纷并不是李香凝女士第一次与真功夫餐饮的纠纷,早在2011年,李香凝就已通过媒体意图状告真功夫侵权,但当时双方并未启动司法程序。而在2018年、2019年初,真功夫餐饮注册了多个有关“真功夫”以及外形酷似李小龙形象的商标,如果上述商标得以顺利度过异议期,则不论是李香凝女士,还是其所在的公司,日后均不得以侵犯肖像权的理由再向真功夫主张权利。所以本次诉讼势在必行,甚至迫在眉睫。
名人肖像权的继承问题,在司法界一直屡见不鲜。上世纪70年代,台湾地区法院曾经做过“韩愈后人起诉诽谤韩愈案”的判决;在中国大陆,1996年,鲁迅的后人首次提起有关“死者肖像权”的诉讼。此案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书面作出答复,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并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的范畴之内,无法继承。但如果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誉受损,其近亲属可以起诉。
此后不同地区法院亦通过判决固定了上述观点,对死者的肖像权可以进行使用,但必须以不侵犯其名誉为界,而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应经过死者继承人的同意。
但对真功夫案来说,“logo图形商标”中的人物,尽管很可能参照了李小龙在电影《精武门》中的经典形象和香港星光大道李小龙雕像,但二者在多大程度上构成“相似”,仍应通过法院进行认定。我们可以参考“六小龄童诉蓝港侵犯肖像权案”,根据该案判决,法院会围绕诸如发型、五官、上身特征等维度进行综合判断;但在最新的真功夫商标、宣传中,真功夫餐饮已然更为模糊了商标人物形象,将商标变成了一个“展示中国功夫的男性”。
而如果人物形象无法认定为侵权,则真功夫餐饮使用“真功夫”的文字描述,即便可以让我们将一个使用中国功夫的男人认为是李小龙,亦或者李小龙的模仿者,亦不会构成相应侵权。
可以预见的是,本次诉讼最直接的结果,是可能让真功夫餐饮已经注册的商标因为肖像权问题归于无效。但即便如此,事件依然存在反转的可能:
从真功夫餐饮的声明中我们看到,起诉真功夫的法律主体是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李香凝女士,是一场纯粹的商业纠纷。而其中李香凝女士尽管是李小龙公司的创始人,但如果就商业纠纷来说,其逻辑恰恰相反:也就是拥有“李小龙图形商标”的真功夫餐饮,有权要求李小龙公司不得使用近似李小龙形象进行商业活动。
因此,如果是李香凝就李小龙肖像被使用提起的纠纷,本案或可填补法律在“未征得继承人同意使用被继承人形象用于商业用途”将在多大程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的空白;但如果起诉主体是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看来对真功夫不会有更多麻烦。当然,真功夫的图形商标是否会影响其在海外市场的推广,就不在本文所探讨的范围之列了。http://news.ffsy56.com/list/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