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年久失修,外墙脱落砸伤人,谁负责?
近日,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中进一步完善了治理高空抛物坠物有关规定。
在之前草案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的基础上,此次草案明确,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
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参与治理高空抛物上,物业服务企业的确可有更多作为。专家认为,大多数情形下,建筑物的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担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裁判者在面对具体纠纷裁断时进行法条适用。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故意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还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此次民法典草案的规定,与司法解释相衔接,将为治理高空抛物坠物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http://news.ffsy5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