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9年8月13日晚,李某池(女,20岁)与男友朱某敏(男,21岁)在各自与朋友外出娱乐饮酒期间发生争吵。8月14日凌晨5时7分许,李某池与朋友卢某奥(女,20岁)回到沾益卢某奥入住的某宾馆,李某池不愿上楼,为劝李某池与朱某敏和好,卢某奥拿着李某池手机到宾馆406房间找正在上网的朱某敏,李某池独自离开。6时33分许,李某池来到宾馆找卢某奥取回手机下楼时,在楼梯间与外出寻找李某池返回的朱某敏、朱某彬(男,22岁,系卢某奥男友)、吕某(男,19岁,系4人朋友)相遇,朱某敏先行回到房间。为让李某池回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朱某彬、吕某在楼梯间对李某池边劝边拉,朱某彬还拿了李某池的手机。6时44分许,三人进入房间后,朱某敏责骂李某池,李某池向朱某彬索要手机时,摔破玻璃杯,拿起玻璃碎片准备划手腕,朱某彬遂将手机还给李某池,朱某敏上前打了李某池一耳光,伸脚踢向李某池时被朱某彬拦住。7时12分40秒,朱某彬将朱某敏拉出房间劝解,趴在床上哭泣的李某池突然起身从406房间窗口跳下,7时12分50秒,卢某奥与吕某冲出房间说李某池跳楼,朱某敏等4人赶到楼下将其送医院抢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复勘笔录、现场视频资料、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曲靖市公安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就是否有犯罪事实及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等关于刑事立案的规定,曲靖市公安局认为沾益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刑事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复核决定于10月28日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对复核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关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曲靖公安机关对李某池伤情深表关切,对李某池及其亲属提出的合理诉求,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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