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告秦某某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二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网址https://www.vcg.com/)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显示有原告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侵权。
被告视觉中国公司辩称:视觉中国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视觉中国公司客观上不存在任何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存在雇佣、教唆、帮助发布或转发等形式的共同侵权行为,视觉中国公司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的被告。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视觉中国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以网站展示为形式,以对外授权并收取使用费为目的,属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经许可销售获利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采取搜索原告姓名的方式已经无法找到涉案照片,可以认定被告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删除了涉案页面及链接,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万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