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顺义区人社局受理了一家商贸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之后,区人社局确认,2017年12月22日傍晚,商贸公司职工王先生与总经理陪同客人在公司外饭店就餐,就餐完毕后,王先生驾车送客人去平谷,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先生颈椎外伤、左上肢活动障碍、左前臂软组织挫伤等。区人社局认为王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但是,在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后,商贸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市人社局维持对王先生的工伤认定后,商贸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区两级人社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既然是商贸公司自己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为什么又将人社局告上法院呢?
原来,商贸公司根本不认为王先生是工伤。商贸公司在法庭上表示,事发当晚,公司董事长与朋友因私事聚餐,王先生参加。餐后,王先生自己坚持要送董事长的朋友,并非受老板指派。因此,王先生车祸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或因工作事项所致,与工作毫无关联。而且王先生的工伤认定表也不是公司填写提交的,都是王先生自己一手办理,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未获得公司领导批准。
顺义区人社局答辩称,经该局调查核实,商贸公司董事长曾两次告知王先生,安排他事发当天下班后等候,准备送人回平谷。王先生在接受公司董事长指派的特定任务后,驾车送人途中出现车祸受伤。王先生虽不是专职司机,但其所受伤害与其接受公司董事长指派的特定任务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因此王先生属于因工外出受到伤害。
反观商贸公司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事发当晚聚餐在顺义区,聚餐后却是由居住在市区的王先生送人回平谷,由此可见,王先生是在董事长授意下,聚餐不饮酒再去完成送人任务。
另外,商贸公司在为王先生加盖公章申请工伤后,又不认可工伤认定,但不能推翻王先生属于工伤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顺义区人社局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又对商贸公司、王先生补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王先生进行调查谈话,通过调查、核实,作出《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市人社局在对《工伤决定》进行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也无不当。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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