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10月,一对江西籍夫妻王太平、胡敬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分别判处14年和13年。一审判决书显示,河南范县法院审理查明,警方在浙江义乌胡敬租赁的房屋内,现场查获了309个高压气瓶。经过鉴定,查扣的气瓶被认定为十套不成套气枪散件http://www.yixiin.com/sell/。一审判决后,王太平、胡敬二人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院昨天(24日)上午对此案开庭审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法院对一起涉枪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2日,王太平因涉嫌非法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范县公安局在浙江义乌刑事拘留,涉嫌同一罪名的还有其妻子胡敬,但因其怀孕而被警方取保候审。经鉴定,查扣的气瓶被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此后,王太平、胡敬二人向濮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24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超过7个小时。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之一在于“气瓶”究竟是不是“枪支散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被告人胡敬的代理律师徐昕认为,原判运用这一司法解释是错误的,适用“30件等于1套”的标准,必备前提是涉案气瓶属于枪支散件。他说:“最关键的问题是气瓶不是枪,所以把通用的气瓶折算成枪来定罪量刑,明显违背常理。它必须是专用于枪支的散件,而不是说一些可以有其他用途的散件,比方说弹簧、木头、铁等,都可能是制造气枪的零件。”
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附表中,将气瓶作为枪支主要零件。徐昕律师表示,批复中提到“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也就是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专用气瓶,才是批复认为的枪支主要零部件,而非本案涉及的通用气瓶。
胡敬告诉记者,在互联网上卖气瓶的不止他们一家。她不能理解,卖气瓶怎么就成了枪支配件,309个气瓶一直摆在仓库里面,都还没有出售。
记者调查发现,涉案的“丛发”气瓶目前在多家电商平台仍有销售。在一家名为“凡索丛发”售卖气瓶的电商专卖店介绍中,将产品用途描述为水族养殖、船舶救生、潜水、医疗等。
徐昕律师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转述了出席二审的检察员的意见。检察员表示,气瓶的生产厂家丛发公司的一份情况说明中提到,气瓶使用范围并不限于气枪。其用途广泛,有通用性,是否是气枪散件存在不确定性,应该结合其他事实查清。成套和不成套枪支配件不允许交易,但所谓“散件”应当与枪支紧密相关。气瓶是否属于枪支散件,有待进一步说明。
昨天(24日)庭审的另一个焦点在于,既然市面上买卖高压气瓶的并非只有胡敬、王太平二人,为何只追究他们二人的责任?气瓶生产厂家的责任又当如何论处?
一审判决书中提到,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广贵在网上多次购买气枪零件,组装成气枪,王广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广贵供述,其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有15次左右,其中在胡敬那里买了十几次,购买的有瞄准镜、高压气瓶、气阀、消音器等。被告人王太平的辩护律师夏楠认为,不能因为一个商家同时卖瞄准镜、消音器、气瓶,就推定出商家具有犯罪故意。
夏楠表示,气瓶生产厂家的责任,判决书中也没有提及。他说:“庭前会议我们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调取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气瓶是否可以买卖的相关证明、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使用范围。按照公安机关鉴定书的逻辑,假如胡敬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胡敬销售的是这个厂家的产品,厂家岂不是也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吗?”
夏楠转述出席二审的检察员的意见称,针对一审程序和公安出据的鉴定书,检察员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员建议二审的法院或者查清后依法裁判或者发回重审。
昨天(24日),濮阳中院没有对本案当庭宣判。
此类案件并非个例。今年3月2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张某钦有期徒刑十年。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5月期间,张某钦等三人利用网络电商平台共计销售带表气门(恒压阀)84个,不带表气门225个,握把225个,气瓶134个。经鉴定,气瓶、气阀均可以认定为气枪零件。张某钦的代理律师方庆表示,气瓶、气阀均有多种用途,属于通用的生产生活用具,而不仅仅用于制造枪支。一审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人实施了买卖枪支散件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这些散件可能被改装成枪支,却故意规避进而销售盈利”,这样的推论不合常理。目前张某钦也已提出上诉。
去年3月,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案件进展,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记者李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