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称,他于2016年5月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与房主坛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同年7月取得了房产证。然而,张先生吃惊地发现:房子的地址却被一家公司注册!张先生多次要求坛女士将注册公司迁出原房屋,但坛女士再三推脱,就是不将注册公司从房子里迁出。张先生认为,坛女士未履行合同约定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庭审过程中,坛女士辩称,注册在该房屋内的公司并非自己注册。她卖房给张先生时,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她已尽了告知义务,三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已将出租人变更为张先生。而且涉诉房屋已过户到张先生的名下,办理与公司注销有关的事情,应该由张先生带房本去工商部门办理。
另外坛女士认为,涉诉房屋内注册的公司涉及第三人利益,迁出主体是注册的公司,且需要行政审批,因此张先生起诉要求她将注册地址迁出,属于主体不适格,第一项诉讼请求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没约定将公司从注册地址迁出的违约责任,张先生引用合同中“户口迁出条款”明显是错误的。这是商住房,不允许落户,房屋中并未登记其户口,不存在户籍迁出问题。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出售前存在公司工商注册的情形,但因变更工商注册事项是行政管理范围,并非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故驳回张先生要求坛女士将公司注册手续迁出的诉讼请求。另外,因张先生未主张实际损失,所以法院驳回了他要求坛女士付违约金的请求。
海淀法院的刘宝平、周宇蕾认为,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下述条件:存在违约事实,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满足这四个条件,违约方才需承担违约责任。http://www.yixiin.com/sitemap/
法官提醒大家买房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登记的所有信息,一旦发现房屋地址被注册或有其他户口登记,应及时注销相关信息,以使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