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胡飞之前是一家银行的信用卡推销员,出事前的几个月,认识了一家借贷公司人称“常山首富”的老板陈总,从此就成了一名借贷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
胡飞之所以会被抓,是因为其中一位受害人小殷不堪其扰报警。警方追查之下揪出了这个套路贷团伙。http://www.yixiin.com/news/
因为小殷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原本只是为了还信用卡借了7000元,却在短短一年内本带息需要偿还300多万元。更可怕的是,这个“套路贷”团伙,还“涉黑”!
明明是借1万元钱
竟然要签2万元的借条
小殷是杭州人,2017年他23岁,大学刚刚毕业。他为了还3000元的信用卡欠款,找了微信朋友圈做“贷款”的陈某,想借4000元。于是陈某带着小殷来到西湖文化广场附近的一座写字楼借钱,这是小殷第一次借钱。
等小殷填完资料,对方却说,钱可以借,但是要1万元起步。
之后,陈某以“行规”为由写下一张2万元的借条让小殷签,因为急于借钱,小殷签下了。
陈某又提出1万元借款中要收取2675元的手续费,还款方式则按照每周本息875元还款,持续20周,不能提前还款。
小殷觉得这些条件太过分,不想借了。这时候,陈某拿出了那张小殷签字的2万元借条说,“那我只能拿着这张借条去法院起诉你了。”
权衡再三,小殷在这一天拿到了7325元,写下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
噩梦就这样开始了,还款的第七周,小殷实在无力偿还债务,陈某提出要收取30%的违约金。对小殷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这时,陈某给他介绍了一家名为“吉时雨”的借贷公司。
依然以“行规”每月1600元的利息,小殷借3万,签下了8万借条,实际拿到1.5万,用来“平账”之前和陈某的债务。
在办公室里“坐”4个小时
给了2万利息才让离开
当年9月,小殷还不上另一家公司的钱,就被介绍到了胡飞所在的皇冠资本公司(以下简称皇冠)。那次见面之后,胡飞和小殷加了微信好友。
胡飞再见到小殷是去年1月16日,在三墩,小殷家小区门口。那天,胡飞接到皇冠老板陈总电话,叫他跟几个催收组的兄弟,把小殷带到公司还钱。“我们一行人坐面包车到他住的地方,等他一出现,就把他拉进了车里。”
小殷被强行带到一个写字楼,这些借钱给他的公司“负责人”们,在办公室里逼他还钱。
胡飞说,小殷在办公室里“坐”了4个小时,最后给了利息2万元才让离开。
胡飞说,皇冠包括他在内有3名业务员、3名催收人员、1名财务,加上后来来的6个人,公司一共有十多个人。
胡飞说自己一般每天能做成好几单,月收入过万不是问题,工资都是现金或支付宝支付。
新客户第一次借钱的时候,需要手持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条、现金(练功券)等拍下照片,并签定借条。如果是大额借款,会“审核”车子房子、父母工作等信息,这样还款“有保障”。
借款数额和还款周期可以选择,但至少要时间过半才能提前全款还清。
“套路贷”团伙手段恶劣
他们其实还是涉黑组织
去年5月,小殷已经被彻底击垮。家里人也知道了,母亲为此身体变得非常不好,哥哥也因为给他担保,被接二连三的催债电话搞到辞职。
最关键是,这短短的一年,小殷的债款已经被不同的套路贷公司累积,滚雪球般到达300万元!
去年5月底,小殷一家人选择报警。西湖警方以殷某被诈骗、敲诈勒索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
经公安机关查明,皇冠资本有限公司无工商注册,“套路贷”是他们的主要业务。
在查证中,警方发现,该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恶劣,暴力催讨、上门威胁、滋事扰乱、非法拘禁、喷油漆堵锁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归还虚高名义借款,迫使被害人变卖房产等资产,最终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
该案,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形成了以杭州市钛合国际、红街天城为据点,以皇冠公司、半岛公司、森帆公司、盛鑫公司、鸿鑫公司的名义,长期多次通过“套路贷”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目前,已查证该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有47人。
经公安机关9个多月的侦查,截至本月初,该案刑拘55人、逮捕24人、已移送起诉23人,破获诈骗案、敲诈勒索案、寻衅滋事案、非法拘禁案等案件共48起,查封涉案财产住宅6处、商铺两个。通过对55名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关系及涉及案件的缜密梳理,发现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共18名,其中逮捕11人,7人取保候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套路贷
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该意见强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同时,该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http://www.yixiin.com/spr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