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王先生是北京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服装生产部的负责人。2010年6月6日,他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一同驾车赴外地考察,联系服装加工业务。回京途中,马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烧伤死亡。王先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公司未给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王先生的亲属始终未能获得工伤赔偿。
此后,王先生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公司应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并按照756.18元/月的标准支付王先生之子自2010年7月起至18岁期间的抚恤金。判决生效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始终未支付上述钱款。
2017年4月,王先生的亲属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8月15日,朝阳区社保中心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先生之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3.6万余元先行支付给王先生的亲属。
2017年9月12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书》(以下简称《追偿书》),要求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偿还该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不服起诉。该公司认为,王某的家人已就交通事故从该公司处获赔人身损害赔偿75万余元,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此基础上仍向王某家人支付社保待遇,造成重复赔偿,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既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力维护和管理,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化。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并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审核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因此对于原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该公司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43.6万余元全额退回社保基金。http://www.yixiin.com/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