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初,王某(台湾居民)出境至肯尼亚,参加吴旻哲(台湾居民、在逃)等人组织的针对我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并于同年9月25日开始兼职加入到已经成立的张峰育(台湾居民、在逃)等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吴旻哲犯罪集团租用肯尼亚内罗毕市一处别墅作为窝点,张峰育犯罪集团租用肯尼亚内罗毕市另一处别墅作为窝点,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医保局、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
王某自2014年9月参加吴旻哲犯罪集团期间,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224540.37元。王某自2014年9月25日参加张峰育犯罪集团期间,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948620.62元。在两个犯罪集团内,王某主要从事翻译、机场接人、采买、协调当地事务等工作,其于2016年4月8日被肯尼亚有关部门移交我国公安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考虑其曾在境外被羁押的情节,依法对王某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其中部分被害人系老年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酌予体现。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6000元;继续向王某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一审宣判后,王某上诉称,他只是担任翻译工作,没有参与诈骗行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在两个犯罪集团中均起辅助作用,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集团的胁迫。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王某虽不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他在明知犯罪集团犯罪故意的前提下,加入该犯罪集团并以实际行为为该集团持续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另外,王某的供述能够证明其为了赚钱,主动接受吴旻哲的邀请,前往肯尼亚从事上述犯罪行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曾被胁迫。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http://www.yixiin.com/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