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9日,徐女士向位于上海自贸区内的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豪华品牌汽车,售价24.7万元,并交给自己的女儿杨小姐使用。
2018年3月7日,杨小姐在车辆行驶中突遇车辆爆胎。随后车主徐女士在维修过程中得知,原来,自己爱车装的轮胎并非该型号车辆官方标配的低压续跑轮胎,只是该品牌认证的普通轮胎。
为了确认情况,徐女士多次联系该4S店及该品牌中国官方客服热线得知,所购型号车辆应当配置低压续跑轮胎。
徐女士认为,作为经销商,4S店明知所销售的车辆与约定不一致,隐瞒实情,存在欺诈行为。徐女士说,车子买来就是给女儿用的,因为女儿需要开高速,所以买车时特别关注了所购型号车辆轮胎应为低压续跑轮胎。然而,涉案车辆却配置了普通轮胎,自己和女儿一直误以为装的是低压续跑轮胎,这给女儿的驾驶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还商品价款,并增加赔偿三倍价款。徐女士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4S店承认,涉案车辆装配的轮胎并非低压续跑轮胎、不符合原厂标准配置是客观事实,但被告在销售时并不知晓该情况。直至行驶一年后,原告提出异议,被告向车辆厂商提交技术报告并进行了沟通。经厂商排查并于2018年7月16日确认,这一情况属于原厂生产线装配瑕疵。为此,厂商已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了报备手续,并向经销商下达了免费更换轮胎的服务措施指令。
被告认为,非低压续跑轮胎和低压续跑轮胎均为合格的品牌原厂认证轮胎,非低压续跑轮胎也可以安装到涉案车辆,可以正常使用,这样的装配瑕疵不会导致任何车辆行驶安全隐患。被告没有对涉案车辆做任何拆卸、更换或维修。非低压续跑轮胎和低压续跑轮胎价格相差不大,被告也不存在故意更换的合理动机。
被告认为,涉案车辆轮胎在原厂装配时的瑕疵,销售、提车、办理上牌手续等各环节均未发现。同时,存在轮胎装配瑕疵的同批次车辆由全国各地经销商在不知情情况下对外销售且一直未能被发现,这充分证明涉案车辆轮胎的装配瑕疵问题,超过任何人的正常合理注意范畴,不应对此苛求被告的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根本不知道涉案车辆轮胎不符情况,没有任何欺诈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那么,被告4S店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浦东法院认为,欺诈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本案中需认定的显然是后者,即被告是否故意向原告隐瞒了涉案车辆轮胎系非低压续跑轮胎情形。
审理中法院查明,涉案车辆系经原告投诉,4S店提交技术报告,方才由厂商排查确认系同一批次若干车辆发生轮胎生产线装配瑕疵,可见,4S店并不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法院同时查明,低压续跑轮胎外圈标明“MOE”,售价为1392元/个,非低压续跑轮胎外圈标明“MO”,售价为1038元/个,价格相差并不悬殊。假如推定被告存在欺诈故意,故意隐瞒消费者轮胎并非官方配置,为此被告将可能承担车辆购置价三倍赔偿的风险,显然与常理不符。法院因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徐女士作为买方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涉案车辆装配轮胎并非厂方标配,被告对此虽不存在欺诈故意,但未在交车前审慎检查涉案车辆的轮胎装配情况,存在履约瑕疵行为。被告辩称轮胎装配瑕疵问题超过任何人的正常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低压续跑轮胎和非低压续跑轮胎虽在外观上几乎一致,但仍有所区别,且可以经审慎检查后辨别。作为专业经销商,被告有可能在交车检查时对此辨别并加以发现,该项审慎检查义务对被告而言并非苛求。
轮胎是涉及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综合被告对消费者知情权影响程度及本案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4S店应赔偿原告5万元,并驳回徐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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