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录用中遇性别歧视该咋办?可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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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录用中遇性别歧视该咋办?可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日期:2019-03-09 01:14:35     来源:北晚新视觉    浏览:5    评论:0    
核心提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围绕妇女权益保障这一主题开展了公益普法讲座活动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围绕“妇女权益保障”这一主题开展了公益普法讲座活动。活动中,北京市优秀仲裁员、来自海淀区仲裁院的仲裁员杨坤围绕“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http://www.ffsy56.com/“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以及“三期女职工的解除”等方面进行讲解。而按照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女性在招聘录用中遇性别歧视,可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实际上,从招聘到离职,劳动法律法规贯穿女性职业生涯的始终,因此海淀区仲裁与劳动法分会选择这一特殊的日期,针对女性特殊群体劳动者,通过开展讲座培训和现场互动答疑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对女职工的制度规定,增强女职工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在现场答疑中,有女性就问道,其在办理员工入职体检时,企业要求拟录用员工填写一张体检申请表,其中有一项就为已婚女性“是否怀孕”,这样的要求是否涉嫌性别歧视。那么,这样的文件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情形,是否会导致企业遭受处罚呢?

海淀区仲裁院院长王春泽表示,由人力社保部等9部门最近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就明确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那么,遇到性别歧视怎么办呢?王春泽指出,一是可能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对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根据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会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的规定,女职工因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据了解,存在性别歧视和侵害“三期”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通知中明确,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http://www.ffsy56.co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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