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因琐事与宁某某发生纠纷,致宁某某倒地受伤,后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16年5月31日,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案件一审期间,王某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应诉。且对一审民事判决,王某某并未提出上诉。案件二审期间,王某某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审宣判后,因王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宁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东城法院于2017年2月8日对此案予以立案。
立案后,法院依法向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王某某未到庭谈话,并逃避执行。
据东城法院陈利梅执行团队的法官助理崔霖介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某虽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在宣判后半个月,便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并委托中介公司把每月4500元的租金收益汇入其子的银行账户。在二审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某始终未向法院说明其出租房屋及收取租金的情况,仍然继续委托其子收取房租,逃避执行,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任何赔偿义务,给申请人的生活和后续治疗造成了严重损害。
2018年12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没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将房屋出租时,与宁某某之间的赔偿纠纷案件仍在二审审理期间,判决尚未生效,且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程度。
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将承租的房屋以每月4500元的价格出租并委托其子代收租金,至二审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出租,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且有租金收入、具备执行能力,却对法院张贴的文书置之不理,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9年3月7日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后,东城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赵德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院始终对规避、逃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拒执犯罪采取高压态势。近年来,我院以拒执罪惩处了多名被执行人,此次宣判的案件也是我们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努力成果。”
同时,他表示:“追究拒执罪本身不是我们的目的,让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能够以此为戒,尊重生效判决、诚信履行义务,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才是我们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