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张艺兴认为网络用户杨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多次发布诋毁自己的言论,含诸多恶俗咒骂等,遂对杨女士及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打起名誉权官司,昨天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杨女士赔偿张艺兴5万元,包括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万元维权合理开支。http://cn.yixiin.com/spread/
张艺兴诉称,前年9月在新浪微博平台上,杨女士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张艺兴的微博博文,其中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公然贬损其人格,使其遭受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微梦创科公司为杨女士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服务,有义务及时删除、屏蔽相关涉嫌侵权内容,防止损失扩大。
就此,张艺兴请求法院判令微梦创科公司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博文,同时披露截至删除时其阅读量;杨女士在报纸及涉案微博置顶位置向张艺兴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计25万元。,
杨女士当庭表示万分惭愧,再次真诚地向张艺兴赔礼道歉,恳请他原谅其错误,而此前自己已在网上发布致歉微博。她称,由于家庭条件艰苦,初中毕业后就步入社会谋生以减轻家庭负担,所以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没意识到转载恶言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遭朋友误导而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她希望张艺兴减免赔偿责任。
微梦创科公司称收到应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担责。
海淀法院当庭查实杨女士收入较低,家庭贫困。2016年7月至前年9月,她通过其个人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原告张艺兴的微博博文,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如“张艺兴今晚暴毙死在街头”等。今年1月,她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在微博账号上发布致歉声明,称:“由于之前我在网络上发布了‘张艺兴暴毙而亡’等一些不好的信息,肆无忌惮的谩骂您、攻击您、诅咒您,让您名誉受损,我非常对不起。”微梦创科公司则删除了涉案微博内容。
法院认为,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增多,而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张艺兴为知名演艺人士,应属公众人物范畴,应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无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杨女士在微博中用词粗鄙,含较多对张艺兴肆意诋毁甚至恶意辱骂的内容,超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法院认定杨女士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张艺兴的名誉权。
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杨女士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至于直接经济损失及金额,因张艺兴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而张艺兴为维权而支出的公证及律师费,属合理费用范畴,法院依法确定赔偿1万元。鉴于杨女士在庭前已赔礼道歉,且张艺兴当庭撤回此项诉求,法院不持异议。
另外,法院认为微梦创科公司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且该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张艺兴也当庭撤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准许。
判决后,张艺兴代理律师与其本人沟通后,表示服从裁判结果,并表示鉴于杨女士在庭前已发布诚恳的致歉微博,考虑到法院查证的其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不再要求杨女士执行该判决给付内容,希望她引以为戒,依法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杨女士诚挚致谢,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做遵纪守规的良好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