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http://www.yixiin.com/news/ 西城法院认定郑先生按照外凸式护栏改变了房屋外貌,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判令其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围绕着这两个护栏,物业公司与业主郑先生对峙了长达三年时间。2004年,郑先生购买了这处位于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的商品房,在入住十几年后,郑先生自称因原有护栏生锈腐烂,所以他就把原来与窗户平行的两个防盗网换成了向窗外凸出60厘米的外凸式护栏。
物业公司表示,在郑先生当初换护栏时,公司就曾报警进行阻止,但未成功。郑先生的行为给楼上业主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小区景观和整体环境,个别业主也跟风效仿安装。小区部分业主多次投诉,物业也屡次敦促其拆除违建护栏,但郑先生一直置之不理。在郑先生安装护栏三年后,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郑先生在法庭上表示,由于他住在一层,安装60厘米外凸式护栏是出于对隐私和安全的保护,具有必要性。自己更换窗户护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侵害他人权益。安装护栏三年多了,他没有收到任何邻居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对他人造成不便。城管多次来小区拆除违章建筑,也没提及他家护栏的问题。而且,护栏换了三年了,物业对此明知,一直没有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此案的证据中,有郑先生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其中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约》是该小区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郑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入住涉案房屋时领取了《物业管理公约》,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郑先生在自家房屋窗户外安装外凸式护栏,改变了房屋外貌,违反了《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鉴于郑先生安装护栏的行为对小区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持续存在,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http://www.yixiin.com/quote/
西城法院判决郑先生自行拆除自家窗户外安装的护栏,恢复原状。郑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