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到某医院接受了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因术后未达到其预期效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1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岳某的诉讼请求。岳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记者今天上午获悉,该院二审维持原判。http://www.yixiin.com/news/
岳某为考取大货车驾驶证,于2014年10月15日到某医院眼科检查视力并预约手术。庭审中岳某表示,裸眼视力要1.0以上才符合考试资格,岳某在告知医院其手术目的后得到过口头保证。于是,岳某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并于10月29日在该院接受了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手术同意书中对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作了介绍,并列明了影响手术效果的因素及术后风险,手术同意书由岳某本人签字。
做完手术一年之后,岳某以手术没有达到院方承诺效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1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岳某并未就该医院曾对其作出相应承诺及其术后裸眼视力未达到1.0提交充分证据,而手术病历显示岳某已经签署手术同意书,了解手术的风险及手术结果的不确定性。故对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该医院手术前是否承诺岳某术后裸眼视力1.0以上以及岳某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关于该医院手术前是否承诺岳某术后裸眼视力1.0以上。岳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生承诺其裸眼视力要达到1.0以上。
同时,岳某在明知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后,进行了签字确认。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医院手术前承诺岳某术后裸眼视力可以达到1.0以上。关于岳某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法院认为,岳某并无证据证明某医院手术前承诺岳某术后可从事大货车司机职业,故岳某主张的从事大货车司机职业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未支持其此项主张。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