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再婚后租房住,生活窘迫,张先生前不久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赠房给儿子的条款。
张先生前年第一次起诉是为离婚,那时儿子8岁。张先生称,两人结婚多年,他与妻子王女士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多次挽留无果答应离婚。张先生为了能够尽早解除夫妻关系,选择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来结束彼此的婚姻关系。
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张跟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小张的抚养权归母亲王女士,父亲张先生享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房屋归儿子小张所有,由小张和其母亲王女士共同居住。但之后,他们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两年后张先生再婚,再婚妻子李女士提议张先生撤销对小张的房产赠与。考虑到再婚后自己经济压力加大,张先生向前妻王女士提出撤销赠与,被王女士和儿子小张坚决拒绝了。
“我工作调动后,收入比以前大幅减少,再婚妻子没有固定的工作。再婚后,我们一直租房住,生活很窘迫,房价也在不断攀升。我与前妻王女士离婚时缺乏考虑,才放弃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且现在房屋并没有过户给儿子。”张先生当庭提出撤销赠与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张先生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离婚协议中赠房给儿子的条款。
而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则表示,自己之所以最后愿意离婚,就是因为张先生答应把这套房子给儿子小张。“现在离婚目的达到了,他又想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该支持他。”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共有房屋赠与其子,这不是一种简单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离婚后,张先生不同意履行该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房屋,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法院不支持。张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离婚协议赠房给子女的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又能否撤销呢?小肖近日就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胜、失去房屋又复得的一番波折。
肖先生、齐女士于18年前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矛盾难以调和,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女儿小肖由母亲齐女士抚养,父亲肖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父母各负担一半。出于离婚后对女儿可能存在照顾不周的考虑,肖先生愿意将名下一套约80平方米的房产赠给女儿,并无条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双方离婚后,母女居住在此房中。可是两年后,肖先生并未配合女儿办理过户手续。小肖多次与父亲协商无果,于是将父母诉至法院。
小肖的代理人称,小肖父母已按照离婚协议将房产证交付女儿,小肖也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应认定赠与有效,小肖父亲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但肖先生提出该房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签离婚协议将房赠给女儿,是当初自己考虑不周。而签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正是我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撤销赠与的表示。”肖先生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他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肖先生、齐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女儿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这应视为将该房屋赠与女儿。但肖先生离婚后并未履行协助女儿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而是对女儿的请求置之不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小肖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并判令其父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法院一审驳回。
之后,小肖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肖先生和齐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女儿所有,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基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终审认为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肖先生应配合女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构成的重要内容。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第一个案例中张先生与王女士签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赠与儿子,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的情形。
张律师强调,离婚协议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以及其他问题的解决协议,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赠与约定等财产分割附随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身份关系已解除、目的已实现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一并生效,不能单独撤销财产赠与约定。
张海霞律师说,离婚协议赠与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房屋产权归小张所有,是为解除婚姻关系服务的,张先生对儿子小张存在一定抚育关系的道德义务性质,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此外,出于诚信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等多方面考虑,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也不能任意撤销。
对于第二个案例,张海霞律师认为,不能只因该房产为肖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就单方不履行协议。无论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属子女,还是一方财产归属子女,均属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附随的关于对子女财产赠送的协议一并生效,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因签离婚协议内条款时,双方是夫妻关系,想要撤销赠与,必须经夫妻双方全部同意。
那么,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受赠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呢?张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向受赠人承诺过,向子女给付的合同就属于利他合同,则受益人拥有请求权。如果仅是一方想撤销赠与,律师建议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尽量避免单独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这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张海霞律师还建议,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财产赠与的约定,可以先带离婚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