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2日上午,吴某和工友洪某在建筑工地做完工一起约好在张某家吃午饭。http://cn.yixiin.com/news/
在吃午饭的时候,大家兴致很高,主人家张某拿出自酿的杨梅酒。做好饭菜,张某并没有上桌吃饭喝酒,只有吴某洪某对饮。
两人一番推杯换盏后,各自驾车回家。回家路上,吴某发生交通事故,他撞毁路边防护墩坠下山崖,当场身亡。
松阳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洪某受吴某邀约一同前往张某家吃饭,吃饭时两人同桌饮酒,其在知晓吴某饮酒后要驾驶机动车时,理应进行劝阻,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吴某各自驾车离去,故其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作为主人身份在知晓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亦应进行劝阻,但其亦未采取相应措施,故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确定被告洪某与被告张某各承担相应责任。即二人分担10.7万元的赔款。http://cn.yixiin.com/spread/
法官在此提醒:喝酒了以后,作为同桌吃饭的人、主人等出于安全考虑应劝阻喝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必要时选择代驾、走路、叫他人来接等方式,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