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晓满2002年进入温州师范学院(后改称温州大学)后勤公司工作,被害人杨某时任公司总经理,后于2009年调任其他岗位。2014年,戴晓满辞职离开公司,后因向被害人杨某借款不成等琐事,对其产生不满。http://www.ffsy56.com/
2018年7月9日9时许,戴晓满携带事先购买的有电击功能的强光电筒、单刃尖刀等,来到杨某位于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的办公室,将门反锁,再次提出借款要求,杨某拒绝。戴晓满用强光电筒电击杨某控制未果,拿出尖刀对其胸部、颈部等捅刺40余刀,致其倒地,后用手机拍下照片,加上事先编辑的文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并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抓获戴晓满。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系被人刺破心脏而死亡。法院认定,被告人戴晓满持刀故意杀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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