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六旬老太欧某经过某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其靠近,站起来朝其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后送医住院13天,被评定为9级伤残。欧某遂起诉狗主高某。http://www.yixiin.com/news/
当地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承担30%责任,但双方均不服判。二审时法院认为,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高某赔偿欧某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