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是睿思科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目前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应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学历学位是否属实、有无犯罪记录等。
为了开展调查犯罪记录方面的业务,董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派出所警长聂某。因聂某持有公安数字证书,可以登录公安内部系统进行犯罪记录的查询,董某便与其达成合意,由聂某提供董某所需的个人犯罪记录信息,并收取相应报酬。
从2014年起,两人就通过邮件进行“业务往来”,聂某还为董某伪造了一份以派出所名义出具的合作证明。而事实上,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无权接受任何公司的委托查询公民犯罪信息。
直到被警方抓获时,聂某共为董某查询个人犯罪记录54618条,期间,聂某的两名同事以及辅警郭某也参与其中,郭某在聂某指示下使用聂某的数字证书完成查询工作,其同事也帮其查询过部分信息。
三年间,聂某从董某处共获利32.8万余元,并从中支付郭某9.5万余元,其另外两名同事也获利2.4万余元。
2017年2月,董某被警方抓获,聂某、郭某也先后被捕。三人均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羁押,后检察机关变更了起诉罪名,指控聂某、郭某涉嫌犯受贿罪,董某涉嫌犯行贿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聂某、郭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董某成立单位行贿罪。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万;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罚金10万;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50万。
聂某、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聂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董某则称其认为自己与聂某的合作系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并不存在单位行贿的犯罪故意。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所在公司是专业从事背景调查的公司,应明知不通过被调查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是无法正常查询到该人有无犯罪记录的相关信息的。其为公司业务开展及经营方便,给予聂某个人以财物,为其违规查询并大量提供上述信息,其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董某要求聂某以所在派出所名义出具声明,用以规避法律规定,但查询信息的钱款打入的是聂某个人账户而非单位账户,故其行为应成立行贿罪。一审法院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cn.yixiin.com/spr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