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今年28岁,2018年6月18日3时许,他酒后驾驶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朝阳区康化路公交站北侧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石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每毫升238.9毫克,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石某被执行刑罚并于当年10月2日刑满释放,但其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但没想到,石某没有吸取这次教训,时隔不到三个月,再次醉酒驾车,并造成多车碰撞事故。
今年1月6日晚22时许,石某在餐馆吃饭,一个人喝了一斤多白酒,23时许,石某回家睡觉。第二天一早,石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开车出门,于8时40分许,行驶至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南门处时,发现路上有警察在查车,石某出于紧张,与他人驾驶的3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石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石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毫升201.4毫克,交管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石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分别予以从重、从轻处罚,于今年1月31日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石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具有多个可以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的情节,其上一次刑满释放至本次案发,时间仅间隔3个月,因此于今年2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据了解,市三中院2016至2018年三年间共审结涉道路交通刑事案件406件,判处犯罪人员409人。从涉及的罪名看,危险驾驶罪案件(即醉驾案件)328件,占了绝大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占到94.8%。市三中院法官余诤提示,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即便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即未达到“醉驾”程度,仍属于“酒驾”,将被行政处罚。小区内道路、酒店的停车场等,也属于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场所,因此醉酒后帮人倒车入库、或者挪一下车的行为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